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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出租缴纳房产税勿忽视地下室
作者: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5-11

  税务机关人员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账簿中反映“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科目中取得租赁收入30000元,经和企业财务人员核实,其已经按“其他服务业”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种,并出具完税凭证,但税务人员询问其具体收入项目内容,财务人员含糊其辞,经账务凭证核实,其为企业对外出租其地下室的租赁收入。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解释和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其取得地下室租赁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房产税,其按规定主动补缴了相关房产税和滞纳金。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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